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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5222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1-4 條 (103.06.27)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二字第 09600690792 號
  • 要  旨:
    修正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之
    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四規定,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
                  券及從事避險目的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連續三個月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或從事非避險目的外國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百分之二百者,
                  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金管證二字第
                  ○九六○○六九○七九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3 期 2663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3 卷 2 期 78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4 年 4 月號 第 85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600690792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