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 31-4 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
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本會規定者,除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已改善外
,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