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證券商(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並自證券商申報 104 年第 1 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全文內容:一、訂定證券商(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生效,並自證券商申報一百零四年 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金管證券字第一 ○三○○一○六七一號令,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廢止。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021 卷 031 期 6034-6076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3 卷 3 期 57-58 頁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5 月 7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30010671 號令,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3 月 10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60005694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