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放寬證券商提供投資人不同交易型態之「設定交易條件下單」功能, 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4 年 7 月 14 日證期(券 )字第 1040017470 號函辦理。 二、放寬證券商提供「設定交易條件下單」功能不限網際網路交易型態, 其他電子式與非電子式交易型態皆得適用。至該功能提供與否及交易 型態之適用條件,得由證券商自行決定。 三、證券商提供「設定交易條件下單」功能時,仍應依限價委託規定辦理 ;且其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之製作、保存,仍依本公司營業細 則第 75 條第 8 款、第 10 款之規範辦理。唯若「設定交易條件下 單」係採當面委託時,證券商應另提供條件式下單書面格式(含所接 受之條件),由投資人填寫附於「委託書」後,做為日後稽核及發生 爭議時之憑證。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 商法律事務所、各資訊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