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 10400208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相關函釋:
  • 臺證上一字第 1061803747 號
  • 臺證上二字第 1051701091 號
  • 臺證上二字第 1061703251 號
  • 要  旨:
    自 104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105  年 6  月底前申請本國股票上市及股
    票第一上市者,章程應載明董監事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因召開股東會作
    業不及而未修正章程,應出具至遲於 105  年 6  月底前召開股東會完成
    章程修正之承諾。自 105  年 7  月 1  日後申請上市者,則應於申請上
    市前完成章程修正
    

    主 旨:檢送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 條之 1 及第 2 條之 2、
    「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4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審查
    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4 條之 1 修正條文暨「股票上市申請
    書」、「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及「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說 明:一、案經報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12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0080 號函准予備查。
    二、旨揭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 條之 2 第 4 項章程
    應載明董監事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部分,自公告實施後至 105 年 6
    月底前向本公司申請本國股票上市及股票第一上市者,倘因召開股東
    會作業不及而尚未完成章程之修正,應出具至遲於 105 年 6 月底
    前召開之股東會完成章程修正之承諾;至於自 105 年 7 月 1 日
    後申請上市者,則應於申請上市前完成章程之修正。
    正 本:各證券承銷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本公司上市二部(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 股票上市申請書.DOC
  • 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DOC
  • 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5  年 3  月 23
      日臺證上二字第 1051701091 號函,修正「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申
      請書」。
    2.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6  年 8  月 11
      日臺證上一字第 1061803747 號公告,修正「股票上市申請書」,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3.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6  年 9  月 19
      日臺證上二字第 1061703251 號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