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04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105 年 6 月底前申請本國股票上市及股 票第一上市者,章程應載明董監事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因召開股東會作 業不及而未修正章程,應出具至遲於 105 年 6 月底前召開股東會完成 章程修正之承諾。自 105 年 7 月 1 日後申請上市者,則應於申請上 市前完成章程修正
主 旨:檢送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 條之 1 及第 2 條之 2、 「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4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審查 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4 條之 1 修正條文暨「股票上市申請 書」、「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及「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說 明:一、案經報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12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0080 號函准予備查。 二、旨揭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 條之 2 第 4 項章程 應載明董監事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部分,自公告實施後至 105 年 6 月底前向本公司申請本國股票上市及股票第一上市者,倘因召開股東 會作業不及而尚未完成章程之修正,應出具至遲於 105 年 6 月底 前召開之股東會完成章程修正之承諾;至於自 105 年 7 月 1 日 後申請上市者,則應於申請上市前完成章程之修正。正 本:各證券承銷商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本公司上市二部(均含附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5 年 3 月 23 日臺證上二字第 1051701091 號函,修正「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申 請書」。 2.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6 年 8 月 11 日臺證上一字第 1061803747 號公告,修正「股票上市申請書」,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3.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6 年 9 月 19 日臺證上二字第 1061703251 號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