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並自 105 年 1 月 4 日起實施
主 旨:修正「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如附件,並自 105 年 1 月 4 日起實施, 請 查照。說 明:一、本公司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將「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列為提出股 票上市申請時應檢附之必要書件,證券承銷商依本公司「證券承銷商 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及「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 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應評估申請公司是否確實 依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各項具體指標自我評量,暨其公司治理自評報告 是否允當表達申請公司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未來仍請股票上市申請 公司及各證券承銷商依規辦理。 二、為利申請公司填寫「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及檢附相關資料之書面,爰 修正「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之格式並配合相關法規修正評量指標。本 次增訂「填表注意事項」、「評估情形」之填寫範例說明,並列舉建 議提供之「相關資料」。「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修正對照版本詳附件 一,修正後版本詳附件二。正 本:各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各證券承銷商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社團法人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 金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華民國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 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 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上市一部(含附件)、上市二部(含 附件)、企劃研究部(含附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4 年 1 月 19 日臺證治理字第 1042200063 號函,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6 年 5 月 17 日臺證治理字第 1062200472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