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初次申請上市用之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原名稱為「公司治理自評 報告」)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請查照。 公告事項:一、本公司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將「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列為提出股 票上市申請時應檢附之必要書件,證券承銷商依本公司「證券承銷商 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及「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 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應評估申請公司是否確實 依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各項具體指標自我評量,暨其公司治理自評報告 是否允當表達申請公司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未來仍請股票上市申請 公司及各證券承銷商依規辦理。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及「公司治理評鑑指標」相關內容之修正,爰修正旨揭自評報告, 並將名稱修改為「初次申請上市用之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修正對照 版本詳附件一,修正後版本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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