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證券商推介客 戶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 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050016879 號函准予照辦。 二、旨揭「管理辦法」第 7 條之 1 第 2 項「證券商提供研究報告予 前項之非客戶時,應與其書面約定不得對外提供研究報告內容及涉及 利益衝突之情事……」,有關書面約定,包括電子化方式,例如以電 子郵件約定不得對外提供研究報告內容及涉及利益衝突之情事。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 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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