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國發行人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並自 105 年 6 月 20 日起 實施
主 旨:檢送修正後之「外國發行人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如附件,並自發布日起 實施,請查照。正 本:各證券承銷商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上 市一部(含附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5 年 3 月 23 日臺證上二字第 1051701091 號函,「外國發行人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