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旨:公告本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股票上市申
 請書」、「股票上市申請書件收文紀錄表」部分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本
 (96)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3  月 9  日金管證一字第 0
 960007095 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為深化公司治理,加強對公司治理之瞭解並落實施行,爰修訂本公司前揭
 規定,將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列入初次上市參考書件,並請承銷商評估申請
 公司是否允當表達其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正    本:各證券承銷商、各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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