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施行公司治理,修正股票上市申請時應檢附之必要書件「公司治理 自評報告」,並自 100.08.23 起實施
主 旨:為深化公司治理,加強對公司治理之瞭解並落實施行,爰配合現行相關法 規修正「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請 查照。公告事項:一、本公司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將「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列為提出股 票上市申請時應檢附之必要書件,證券承銷商依本公司「證券承銷商 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及「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 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應評估申請公司是否確實 依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各項具體指標自我評量,暨其公司治理自評報告 是否允當表達申請公司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未來仍請股票上市申請 公司及各證券承銷商依規辦理。 二、為使上市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自我評量,便利投資人取得上市公 司之公司治理資訊,增加投資人對公司之瞭解,以作為投資人決策之 參考,請各上市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自我評量後填製「公司治理 自評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定期自動更新其內容。 三、本公司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建置「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之申報系統, 俟申報系統完成後另行公告。正 本:各上市公司、各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各證券承銷商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社 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上市二部 (均含附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0 年 9 月 1 日臺證上一字第 1001804351 號公告,修正「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之申 報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