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 10018041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相關函釋:
  • 台證上字第 0960005558 號
  • 臺證上一字第 1001804351 號
  • 要  旨:
    為落實施行公司治理,修正股票上市申請時應檢附之必要書件「公司治理
    自評報告」,並自 100.08.23  起實施

    主 旨:為深化公司治理,加強對公司治理之瞭解並落實施行,爰配合現行相關法
    規修正「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請 查照。
    公告事項:一、本公司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將「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列為提出股
    票上市申請時應檢附之必要書件,證券承銷商依本公司「證券承銷商
    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及「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
    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應評估申請公司是否確實
    依公司治理自評報告各項具體指標自我評量,暨其公司治理自評報告
    是否允當表達申請公司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未來仍請股票上市申請
    公司及各證券承銷商依規辦理。
    二、為使上市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自我評量,便利投資人取得上市公
    司之公司治理資訊,增加投資人對公司之瞭解,以作為投資人決策之
    參考,請各上市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自我評量後填製「公司治理
    自評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定期自動更新其內容。
    三、本公司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建置「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之申報系統,
    俟申報系統完成後另行公告。
    正 本:各上市公司、各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社
    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上市二部
    (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0  年 9  月 1
      日臺證上一字第 1001804351 號公告,修正「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之申
      報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