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未成年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7 條規定於證券商 開立僅可賣出帳戶。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6 年 5 月 17 日證期(券)字第 1 060013537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未成年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因繼承、贈與等原因取得之有價證券,非屬 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尚無原財政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 86 年 1 月 13 日(86)台財證(四)字第 64825 號函須 年滿 20 歲方得開戶之適用,得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7 條規定辦理 開戶。 二、前項開戶事宜,仍依同細則第 7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規定辦理,不得再行授權國內代理人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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