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應覈實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22 條規定,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並以附表臚列所發現之缺失、改善措施及預訂改善完成時間,如當年度 有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警告(含)以上或罰鍰 24 萬元(含)以上之 行政處分,應一併揭露於上開附表,轉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7 月 2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600 15051 號函辦理。 二、惠請副本收受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將旨揭規定轉知未與本公司簽訂市場契約之證券商。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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