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降低證券商經營風險,維護證券交易市場之正常運作,有關建置委託買 賣證券代理人資訊通報制度相關作業,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九○)台財 證(二)第一二四三四六號函辦理。 二、為建置委託買賣證券代理人資訊通報制度,證券經紀商自本(九十) 年九月一日起,應逐日將當日單一帳戶成交金額達新臺幣一仟萬元以 上客戶之「委託買賣證券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以 及成交日期等資料,傳輸至本公司,一旦該客戶代理人資料經傳輸後 ,續後該客戶遇有代理人異動,包括代理人新增或註銷時,證券商亦 需傳輸上開資料至本公司。 三、為防範有心人士透過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來影響證券交易市場 之正常運作,證券經紀商於辦理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 賣時,如發現有同一「網路位址」及「數位簽章」或「來電號碼」為 一個以上之投資人使用時,應查明是否為委託人親自委託下單,如非 為本人下單,亦應請委託人出具委任書指定代理人始得為之。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齊麟國際法律事務所、本公司電腦規 劃部、稽核室、市場監視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