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之客戶申請採電子式交易型態者,證券商得自行訂定交付電子式交 易密碼條之方式,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8 年 5 月 21 日證期(券 )字第 1080311716 號函辦理。 二、為增加電子式交易密碼條交付之彈性,證券商之客戶申請採電子式交 易型態者,證券商得自行訂定交付電子式交易密碼條之方式,惟為維 護資訊安全,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證券商應訂定交付電子式交易密碼之作業程序。 (二)證券商應確實辨認電子式交易密碼交付對象為本人並留存相關紀錄 。 (三)證券商應訂定電子式交易密碼交付流程與安全控管機制相關內部控 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四)密碼管理依「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之規定辦理。 三、有關說明二、(三)事項,證券商內部稽核應定期查核,查核頻率至 少每月一次。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 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 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