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放寬證券商客戶得免臨櫃變更基本資料之戶籍地址作業,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803 18988 號函辦理。 二、為便捷證券商客戶變更其基本資料之戶籍地址,證券商客戶以非當面 方式申請辦理變更戶籍地址,應提供戶政單位製發載明戶籍地址變更 具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並於 上開影本或文件空白處親自簽章,證券商於收到前揭資料後,應向客 戶查證無誤方得辦理變更。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 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交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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