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放寬證券商客戶非臨櫃變更戶籍地址須檢附之文件,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5 月 29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3 41888 號函辦理。 二、為便捷證券商客戶變更其基本資料之戶籍地址,證券商客戶以非當面 方式申請辦理變更戶籍地址,須檢附相關文件如下: (一)以通訊方式變更者,應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政單位製發載 明戶籍地址變更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 件,並於上開影本或文件空白處親自簽章。 (二)以線上方式變更者,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內部控 制制度 CA-11140 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九)」確認客戶身分,並 提供可清晰辨識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像,或戶政單位製發載明戶 籍地址變更之新式戶口名簿影像,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影 像。 (三)證券商於收到前揭資料後,應向客戶查證無誤方得辦理變更。 三、本公司 108 年 7 月 10 日臺證輔字第 1080011788 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 正 本:各證券商總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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