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旨:為充分保障投資人權益,公司法部分修正條文涉及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
 司之相關限制,及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置董事會及監察人、得發行無票面
 金額股等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8 年 8  月 2  日金管證投
 字第 1080321723 號函、10803217231 號函及 10803217232  號函辦
 理。
 二、公司法本次修正條文涉及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相關限制(如公
 司法第 157  條、第 172  條之 2、第 175  條之 1、第 204  條、
 第 205  條、第 247  條等),但對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訂有不適用
 相關放寬措施之除外規定,如第 157  條第 3  項、第 172  條之 2
 第 3  項、第 175  條之 1  第 3  項、第 204  條第 2  項、第 2
 05  條第 7  項等。基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下稱
 投信投顧事業)屬高度監理之金融特許事業,應充分保障投資人權益
 ,公司治理規範要求程度應高於一般產業,爰投信投顧事業應依公司
 法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投信投顧事業章程中不得訂定發行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及第 7  款之特別股及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
 相關規定、不得訂定股東會開會以視訊會議為之、不得訂定董事會
 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且應依公司法第 204  條但書規定,
 於章程中訂明董事會之召集應於 7  日前通知。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3  項規定,私募轉換公司債及附
 認股權公司債,其私募數額仍須受公司法第 247  條規定限制,為
 避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上開種類公司債仍
 有舉債額度限制,投信投顧事業亦應參照公司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三、有關公司法部分修正條文放寬股份有限公司可不設置董事會及監察人
 (第 192  條)、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第 156  條、第 156  條之
 1 )等規定,投信投顧事業不適用,說明如下:
 (一)現行投信投顧事業法規對於相關事項要求應提董事會討論,投信投
 顧事業之董事會具有重要功能,為強化公司董事會之結構及運作效
 能,董事應有適當之席次,章程中不得規定不設置董事會及設置董
 事一人或二人等相關事宜,以落實投信投顧事業管理法令有關董事
 會之職能。
 (二)現行投信投顧事業法令多以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作為申請事項之准
 駁判斷標準之一,另投信投顧事業如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時,金管會
 得洽其限期改善並為相關處置,為允當評估該事業財務業務之管理
 情形,仍應維持現行票面金額制度。
 四、貴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中訂定參酌公司法有關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之相關規定及前揭說明三之規定。
 正    本: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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