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 10803605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1 條 (108.06.21)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交字第 1040038772 號
  • 金管證交字第 1130380810 號
  • 要  旨:
    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訂定「取得股份應
    行申報事項之申報書」格式
    

    全文內容:一、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
                  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
                  ,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
                  。
              二、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
                  四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之申報書格式與其附表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金管證交字第
                  一○四○○三八七七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相關圖表:
  •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初次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申報書(格式一).PDF
  •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變動申報書(格式二).PDF
  •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新增共同取得人申報書(格式三).PDF
  • 附表一 取得人之個別資料 .PDF
  • 附表二 取得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持股情形 .PDF
  • 附表三 .PDF
  • 附表四 資金來源明細 .PDF
  • 附表五 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 .PDF
  • 附表六 .PDF
  • 附表七 取得人為金融控股公司,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為金融機構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持有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之股權情形 .PDF
  • 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及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第 14 項)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申報流程 .PDF
  •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辦理公告 .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91 期 48730-48737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040038772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3  月 8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30380810 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