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 10400387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2349 號
  • 金管證三字第 0980004178 號
  • 金管證交字第 09900384613 號
  • 金管證交字第 0990067879 號
  • 金管證交字第 1080360509 號
  • 要  旨:
    訂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及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第 14 項
    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之申報書格式與其附表,並自 105  年 1  月 8  
    日生效                                                          
    

    全文內容:一、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
                  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
                  ,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
                  規定。
              二、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
                  四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之申報書格式與其附表如附件。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
                  金管證三字第○九五○○○二三四九號、九十八年二月四日金管證三
                  字第○九八○○○四一七八號、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金管證交字第
                  ○九九○○三八四六一三號及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金管證交字第
                  ○九九○○六七八七九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
  • 格式一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初次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申報書.PDF
  • 格式二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變動申報書.PDF
  • 格式三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新增共同取得人申報書.PDF
  • 附表一 取得人之個別資料.PDF
  • 附表二 取得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持股情形.PDF
  • 附表三.PDF
  • 附表四 資金來源明細.PDF
  • 附表五 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PDF
  • 附表六.PDF
  • 附表七.PDF
  •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申報流程.PDF
  •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辦理公告.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210 期 47180-47196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3 卷 12 期 74-75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5  月 19 日金
      管證三字第 0950002349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4  日金
      管證三字第 0980004178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7  月 21 日金
      管證交字第 09900384613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金
      管證交字第 0990067879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停止適用。
    5.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0 月 9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080360509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