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及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第 14 項 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之申報書格式與其附表,並自 105 年 1 月 8 日生效
全文內容:一、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 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 ,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 規定。 二、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 四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之申報書格式與其附表如附件。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 金管證三字第○九五○○○二三四九號、九十八年二月四日金管證三 字第○九八○○○四一七八號、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金管證交字第 ○九九○○三八四六一三號及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金管證交字第 ○九九○○六七八七九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停止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210 期 47180-47196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3 卷 12 期 74-75 頁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5 月 19 日金 管證三字第 0950002349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4 日金 管證三字第 0980004178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7 月 21 日金 管證交字第 09900384613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金 管證交字第 0990067879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停止適用。 5.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0 月 9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080360509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