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 項檢查表」,並自即日起實施
主 旨:修正本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並 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公告事項:一、外國發行人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應依修正後之「外 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 文件,惟考量外國發行人配合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調整作業需 要,訂定緩衝適用原則如下: (一)尚未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 1.民國(以下同)109 年 6 月 30 日前送件者:應出具書面承諾 於 109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2.109 年 7 月 1 日後送件者:於送件時,即應符合修正後之「 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規定。 (二)已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而其上市案尚未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外 國發行人:應出具書面承諾於 109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三)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而其股票尚未上市買賣之 外國發行人及已上市掛牌之第一上市公司:應於 109 年 6 月 3 0 日前完成。 二、查修正前之檢查表業明定第一上市公司應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及盈 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等增加資本之程序」訂入其章程,範圍 原已涵括發行新股之股款繳納期及催告繳納期限等程序,為明確計, 請各外國發行人應確實將「認股人延欠繳款時,公司應訂一個月以上 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之意旨訂入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 三、另於緩衝適用期間各已上市掛牌之第一上市公司於辦理現金增資或企 業併購案件時,如尚未完成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修正者,在不牴觸其 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仍應依修正後「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辦理。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6 年 9 月 19 日臺證上二字第 1061703251 號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 2.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0 年 5 月 14 日臺證上二字第 1101701488 號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