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 板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 表」、「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外國發行人股票創新板第 一上市申請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並自公 告日起實施;惟考量外國發行人配合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調整作業 需要,訂定緩衝適用原則
主 旨:修正本公司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 表、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表、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 申請書、外國發行人股票創新板第一上市申請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股 票第一上市申請書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依 據:依本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8 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一、外國發行人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應依修正後之「外 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 文件,惟考量外國發行人配合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調整作業需 要,訂定緩衝適用原則如下: (一)民國(以下同)110 年度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 之外國發行人: 1.6 月 30 日前送件者:倘因 110 年股東常會作業不及,應出具 書面承諾於該次股東常會後之最近一次股東會修正其公司章程或 組織文件。 2.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送件者:於送件時,應出具書面承諾 於上市掛牌前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 (二)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而其股票尚未上市買賣之 外國發行人及已上市掛牌之第一上市公司:倘因 110 年股東常會 作業不及,應於該次股東常會後之最近一次股東會修正其公司章程 或組織文件。 二、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於完成章程修正前,仍應注意證 券交易法第 165 條之 1 未有準用同法第 14 條之 4 第 4 項有 關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公司法第 220 條,得為公司利 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之規定。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8 年 9 月 19 日臺證上一字第 1081804467 號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 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並修正名稱為「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 /創新板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 2.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臺證上二字第 1080023568 號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 3.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8 年 10 月 2 日臺證上一字第 1081804752 號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 申請書」。 4.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1 年 3 月 11 日臺證上二字第 1111700674 號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 5.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2 年 3 月 28 日臺證上二字第 1121701028 號函,修正「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申 請書」、「外國發行人股票創新板第一上市申請書」及「創新板第一上 市公司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