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 護事項檢查表」,公告日起至 111.06.30 前送件申請者有一年緩衝時間 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
主 旨:修正本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自 公告日起實施。依 據:依本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8 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一、旨揭檢查表之修正關於視訊股東會及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二 項屬公司自治事項,公司得視自身需求衡酌是否修正章程。 二、至關於修正「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 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 30 以上之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 30 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傳送」乙 項,外國發行人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應依旨揭檢查 表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惟考量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作 業需要,爰訂定緩衝適用原則如下,但符合上開條件之公司於完成修 章前,應依上開時限辦理: (一)111 年 7 月 1 日後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之 外國發行人:於送件時,即應符合規定。 (二)公告日起至 111 年 6 月 30 日前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 板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已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 而其上市案尚未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 過而其股票尚未上市買賣之外國發行人及已上市掛牌之第一上市公 司:應於 112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0 年 5 月 14 日臺證上二字第 1101701488 號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 2.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2 年 1 月 9 日臺證上二字第 1111704301 號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