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 護事項檢查表」,於 112.06.30 前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 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應於 112.06.30 前完成依修正後之檢查表修正其公司 章程或組織文件;於 112.07.01 後送件者,則於送件時,即應符合規定
主 旨:修正本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自 公告日起實施。依 據:依本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8 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外國發行人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應依修正後之「外國發 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惟 考量外國發行人配合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調整作業需要,訂定緩衝 適用原則如下: 一、112 年 7 月 1 日後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之外 國發行人:於送件時,即應符合規定。 二、公告日起至 112 年 6 月 30 日前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 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已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而其 上市案尚未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而其 股票尚未上市買賣之外國發行人及已上市掛牌之第一上市公司:應於 112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1 年 3 月 11 日臺證上二字第 1111700674 號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 2.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 5 月 2 日臺證上二字第 1131701804 號函,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 益保護事項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