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自 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依本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8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外國發行人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應依修正後之「外 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 文件,惟考量外國發行人配合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調整作業需 要,訂定緩衝適用原則如下: (一)114 年 1 月 1 日起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之 外國發行人:於送件時,即應符合規定。 (二)已上市掛牌及非屬(一)所述送件申請期間之第一上市、創新板第 一上市外國發行人:應於 114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20 億元以上之第一上市公司,於章程修正前, 仍應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 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 項一覽表」規定,於股東常會開會 30 日前完成股東會議事手冊會議 檔案之電子檔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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