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自 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依本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8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外國發行人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應依修正後之「外 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 文件,惟考量外國發行人配合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調整作業需 要,訂定緩衝適用原則如下: (一)115 年 7 月 1 日起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之 外國發行人:於送件時,即應符合規定。 (二)公告日起至 115 年 6 月 30 日以前送件申請第一上市之外國發 行人、創新板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至遲應於掛牌前完成修正。 (三)已上市掛牌及公告日前送件申請之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外國 發行人:應於 11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二、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外國發行人,於章程修正前,股東常 會之召集仍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仍應於十五 日前通知各股東,通知並應載明召集事由,且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 日前完成股東會議事手冊會議檔案之電子檔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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