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上二字第 11517004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第 8 條 (115.01.09)
  • 相關函釋:
  • 臺證上二字第 1131701804 號
  • 要  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
    護事項檢查表」,並自公告日起實施,外國發行人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
    司法令規定下,應依本檢查表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惟考量外國發
    行人配合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調整作業需要,訂定緩衝適用原則
    

    主 旨:修正本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自
    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依本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8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外國發行人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應依修正後之「外
    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
    文件,惟考量外國發行人配合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調整作業需
    要,訂定緩衝適用原則如下:
    (一)115 年 7 月 1 日起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之
    外國發行人:於送件時,即應符合規定。
    (二)公告日起至 115 年 6 月 30 日以前送件申請第一上市之外國發
    行人、創新板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至遲應於掛牌前完成修正。
    (三)已上市掛牌及公告日前送件申請之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外國
    發行人:應於 11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二、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外國發行人,於章程修正前,股東常
    會之召集仍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仍應於十五
    日前通知各股東,通知並應載明召集事由,且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
    日前完成股東會議事手冊會議檔案之電子檔傳送。
    相關圖表:
  • 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PDF
  • 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DOC
  • 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創新板).PDF
  • 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創新板).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 5  月 2
      日臺證上二字第 1131701804 號函,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
      益保護事項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