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暨「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4 月 1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903 34666 號函暨 109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90136227 號函同意 照辦。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為簡化證券商對靜止戶之銷戶作業,爰修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 限表」四、(七),就受託契約部分予以單獨規範,並新增「四、( 八)」。本次修正除區隔承銷契約與受託契約屬性差異外,並彈性放 寬後者之保存年限。受託契約經解除或終止後,若委託人連續五年以 上無交易紀錄,且集保存摺無餘額者,其受託契約經終止後,相關資 料保存期間得予縮短。但證券商須先就靜止戶之通知暨契約終止作業 ,踐行相關法定程序並留存證明文件,始得參酌實務需要,自訂保存 年限。另業務憑證之保存年限原則不變。 二、為兼顧民法相關規範暨維護投資人權益,針對證券商註銷靜止戶作業 ,開放得採多元化通知方式,爰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 內部控制制度 CA-11140 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七)靜止戶之清查 作業」。證券商欲終止受託契約暨註銷投資人帳戶,可選擇以親訪、 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電子化方式通知當事人。 另責成證券商修正其內部控制制度,明定應確實留存通知客戶終止契 約業已生效之相關佐證資料或紀錄,包括通知客戶終止契約之方式、 所應留存之證明文件(含保存年限)、投資人申訴管道暨受理申訴之 處理程序等事項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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