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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1005002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第 4、11、18、19、20、21、22、23、24、25 條 (110.01.25)
  • 要  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主機共置服務管理辦法」,證券商與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主機共置服務契約者,應依規定於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制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
    

    主    旨:配合本公司修正「主機共置服務管理辦法」第四章『使用規則之訂定』及
              第五章『使用者及設備進出管理』規定,證券商與本公司簽訂主機共置服
              務契約者,應依前述規定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制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
              程序,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公司 110  年 1  月 25 日臺證作字第 1100700133 號函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
              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