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配合本公司修正「主機共置服務管理辦法」第四章『使用規則之訂定』及 第五章『使用者及設備進出管理』規定,證券商與本公司簽訂主機共置服 務契約者,應依前述規定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制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 程序,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公司 110 年 1 月 25 日臺證作字第 1100700133 號函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 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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