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創設臺灣創新板,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相關規章及股票上 市申請書、外國發行人股票創新板第一上市申請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 掛牌)申報書及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等文件
主 旨:為創設臺灣創新板,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 30 部規章暨股 票上市申請書、外國發行人股票創新板第一上市申請書、初次申請股票上 市(掛牌)申報書及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等文件如附件一 至十,自公告日起實施。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 年 3 月 30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003 34644 號函同意核備。公告事項:合格投資人初次買進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時,應簽署臺灣創新板上市 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另有關前揭風險預告 書之說明與揭露,適用本公司 104 年8 月 27 日臺證輔字第 104001602 1 號函規定,得對不同身分別之客戶採差異化管理措施,如採電子簽章方 式,應強化簽署程序。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8 年 10 月 2 日臺證上一字第 1081804752 號公告,修正「股票上市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