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 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 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不包括同時申 報增資發行新股之減少資本案件),及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 公司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含併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及無償配發新股 )及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並自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 日實施。 依 據:一、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之 1、外國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9 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報對象: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外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定之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 二、委託辦理事項:受理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 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 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不包括同時申報增資發行新 股之減少資本案件),及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報 首次股票公開發行(含併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及無償配發新股)及 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以及前開案件申報生 效之撤銷、廢止或變更等事項。 三、本委託事項之相關申報規範及申報書表等事宜,授權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訂定,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9 樓,電話:(02)8101-3101。 四、本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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