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按公司法第 183 條第 4 項規定,股東會議事錄應記載事項包括「 場所」;同法第 207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會議事錄準用上開第 183 條之規定。是以,董事會議事錄應記載會議場所,合先敘明。 二、另公司法第 205 條規定董事會採行視訊會議方式進行,而無董事親 自出席集會時,有關議事錄會議場所之記載,得載明某一特定與會者 (如主席)之「實際所在地」或記載該次視訊會議所使用之連結及識 別方式作為會議場所。 三、惟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如其董事會之召開採視訊會議者,其議事錄 之會議地點得直接敘明採視訊進行,惟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 事辦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問 答集─董事會議事辦法篇」第 8 題說明辦理,亦即以視訊會議召開 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爰應同時錄音與錄影 ,且該視訊影音資料呈現方式,須注意應能清楚呈現各董事與會情形 、其發言內容及會議完整過程等,俾符合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7 條規 定有關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之意旨,避免日後衍生爭議為原則(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 110 年 7 月 5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00140327 號函 參照,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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