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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1100139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相關函釋:
  • 臺證交字第 1120200897 號
  • 要  旨:
    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自 111.07.15  起,投資人經授信機
    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
    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主    旨: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自 111  年 7  月 15 日起,投資人
              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
              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請查照。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7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308
              0 號函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2  年 2  月 23
      日臺證交字第 1120200897 號函,自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停止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