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6 款、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6 目規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變動比例計算之情形
全文內容:一、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六款、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所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發生變動,其變動比例之計算,係以公司董事變動 之席次數除以全體董事席次數計之。當公司於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所 訂全體董事席次數,則全體董事席次數應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孰大者計 之,而董事變動之席次數係指有下列情事者: (一)董事任期屆滿改選或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補選後新任董事之席次 數。 (二)於同一任期內董事解任或發生終止董事與公司間委任之累計席次數 。 (三)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增減全體董事席次數者,其董事席次之增減數 。 (四)法人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並改派其代表人擔任董事之席 次數。公司董事席次之變動應於同一任期內累計之。 二、茲將前點所述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一)某甲公司章程所訂之董事席次共七席,並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如 改選後計有五席係本次新任董事,應以其新任董事五席除以全體董 事七席計算董事變動比例。 (二)某乙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將董事席次由十一席裁減 為七席,同時改選董事,如改選後計有二席係本次新任董事,應以 其新任董事二席加計董事席次減少數四席,合計六席,除以變更前 全體董事十一席計算董事變動比例。 (三)某丙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將董事席次由五席增為七 席,並改選董事,如改選後計有三席係本次新任董事(已含董事席 次之增加數二席),則應以其新任董事三席除以變更後全體董事七 席計之。 (四)某公司章程訂定董事席次為五席,因董事任期屆滿改選新任董事一 席某甲,某甲嗣因故辭去董事職位,另一董事某乙後亦因轉讓公司 持股逾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則該公司董事變動比例,應以某甲及 某乙所代表之席次數共二席除以全體董事席次五席計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十二月十日(八七)台財證(一)第○三五三四號函及八十八年九月 二十七日(八八)台財證(一)第四七六九三號公告,依本會一百十 一年八月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三八二八一七一號函,自即日 停止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5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