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342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5、28-2 條 (110.01.27)
  • 要  旨:
    令釋有關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之重大事項
    

    全文內容: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發行人發放員工認
                  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買回股份轉讓予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
                  員會同意。
              二、審計委員會於審核前點事項時,應考量員工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5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