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3、16 條條文有關負債總額計算、資產總額計算 及營業用不動產及設備總額及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比率之計算之規定
全文內容:一、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十三條負債總額之計算, 得扣除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所生代收付性質之過渡性負債,及承做政府 債券買賣所發生之負債。 二、有關本規則第十六條資產總額之計算,應扣除交割專戶銀行存款,及 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所生代收付性質之過渡性資產。 三、有關本規則第十六條營業用不動產及設備總額及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 比率之計算,得不計入重估增值及公允價值變動。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券字第 一一○○三六三二八六號令,自即日廢止;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八二)台財證(二)第○一九三四號函,依本 會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二九○一五號 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58 期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6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0036328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