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證券市場變化,投資人融券賣出、借券賣出及先賣後買當沖交易, 自即日起,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103 84671 號函辦理。 二、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 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於該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跌 幅達 3.5%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 券賣出,惟次一交易日之收盤價跌幅仍達 3.5%以上,則持續進行價 格限制措施。但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買賣報價或避險需求所 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在此限。 三、前開限制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之交易日,投 資人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交易,其賣 出價格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者,不得變更交易類別為融券賣出或借 券賣出。另請證券商多提醒投資人注意相關交易風險。 正 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植根國際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各保管機構、本公 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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