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規範「留存確認紀錄」之方式暨保 存年限適用,請依說明二之原則確實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台財證二 字第○九一○○一六五五一六號函核復「同意照辦」在案。 二、嗣後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規定,得免辦理交割單據之 簽章者,於交割前,證券商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並留 存確認紀錄。其中「留存確認紀錄」之方式及保存年限,在交易事項 有爭議時,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無爭議時,則應依下列通知方式 及保存年限之原則辦理: (一)電子郵件:保存年限為回復日起一年。 (二)傳真:保存年限為回復日起一年。 (三)電話:保存年限為通話日起二個月。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本公司稽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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