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開放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補充保管 機構應配合辦理事項,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公司 112 年 3 月 31 日臺證交字第 1120005299 號函、同 年 4 月 19 日臺證交字第 1120201861 號函及同年 4 月 25 日臺 證交字第 1120201870 號函辦理。 二、國內保管機構涉及旨揭業務者應配合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一)國內保管機構每月向本公司提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F01 庫存資 產總額表」,免記載擔保品收受者所收受之擔保品金額,科目對照 表及申報檔案格式說明調整如附件一、二。 (二)擔保品提供者編製之擔保品月報,其「起始日」及「到期日」欄位 請提供關聯交易契約由擔保品管理者管理之起始及預計結束日期, 調整擔保品提供者月報定義如附件三。 (三)依據本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 品操作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內保管機構應按月代擔保品提供者 向本公司支付擔保品監理作業費,匯款資訊如下: 1.匯款戶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受款銀行名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 3.匯款虛擬帳號:43800 +保管機構代號後 3 碼+000 共 11 碼 ,如國內保管機構代號為 K001 ,匯款虛擬帳號為 43800001000 。 (四)擔保品保管機構因辦理旨揭業務於申請配賦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時, 應檢附附件四所列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 正 本:各保管機構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央銀行外匯局(含附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 政部臺北國稅局(含附件)、本公司財務部(含附件)、電腦規劃部(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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