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證券經紀商 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附表一及本公司「認購(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附表一、「公布或通知 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交易作業辦法 」、「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附表七,如附件 1 至 9,自 112 年 11 月 10 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 年 8 月 1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201 41840 號函同意備查。 公告事項:一、財政部於 112 年 8 月 14 日公告「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 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本公司配合訂 定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從事避險交易相關規範,爰修正旨揭規章。 二、為利發行人進行帳務撥轉,新增之避險專戶可提前自 112 年 9 月 1 日起開始設立,如為信用交易帳戶,仍應符合於同一證券商僅得開 立一戶之規定。 三、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規定優惠稅率之權證避險專戶中非屬 權證避險之部位,應於 112 年 11 月 10 日前移出。 四、請依旨揭「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並提 報董事會通過。 五、發行人因應發行認售權證之避險需求,得不受盤中借券賣出委託限額 及平盤下賣出價格限制之避險專戶如下: (一)本國發行人(證券商),其借券賣出帳戶為自營帳號 888888-1、 888888-8。 (二)外國發行人(證券商),其借券賣出帳戶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 構之自營帳號 998888-8、998888-9 。 六、發行人、流動量提供者、風險管理機構屬外國機構者,其相關證券交 易專戶除信用交易帳戶外,應向本公司申請設立,說明如下: (一)外國發行人如係透過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申請發行人資格 者: 1.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其專戶設於該分支機構自營部門,帳號 為 998888-5 。 2.自行避險者,其專戶設於該分支機構自營部門: (1)從事國內認購(售)權證之避險,帳號為 998888-8 。 (2)從事海外認購(售)權證之避險,帳號為 998888-9 。 (二)外國發行人如係透過其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子公司在中華民國 境內之分支機構申請發行人資格者: 1.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其專戶設於該分支機構證券經紀部門, 帳號為 951888-5 。 2.自行避險者,其專戶設於該分支機構證券經紀部門: (1)從事國內認購(售)權證之避險,帳號為 951888-8。 (2)從事海外認購(售)權證之避險,帳號為 951888-9。 (三)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接受他家發行人委託擔任流 動量提供者,其專戶設於自營部門,帳號為 998888-6 。 (四)發行人委託外國風險管理機構避險,該風險管理機構之避險專戶設 於發行人證券經紀部門: 1.從事國內認購(售)權證之避險,帳號為 951888-6 。 2.從事海外認購(售)權證之避險,帳號為 951888-4 。 七、權證發行人特殊帳號適用規定及系統限制,詳如附件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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