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經本會核准者,自本會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 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再向本會申請設置其他分支機構,如其內部控制 制度未有修訂情事,無需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 檢送同標準第十一條所定之內部控制制度。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 日(九十)台財證(二)字第○○五四四二號函(清單如附件),依 本會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四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三八三五五○二號 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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