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得為應賣人之規定
全文內容:一、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得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 之應賣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十四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六○○一五○五四號令(清單如附件),自 即日廢止。
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172 期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5 月 14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60015054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