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調整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應簽署對象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1 月 2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1 31049 號函辦理。 二、考量專業法人及創業投資事業等具備相關交易經驗及風險控管能力, 爰調整僅合格投資人為「自然人」者,自即日起,初次買進臺灣創新 板上市有價證券時,須簽署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並須 經專人解說,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其餘合格投資人得予豁免 。 三、有關前揭風險預告書內容,同本公司 110 年 3 月 31 日臺證上二 字第 1100005558 號公告發布之內容;如採電子簽章簽署方式,適用 本公司 104 年 8 月 27 日臺證輔字第 1040016021 號函規定,應 強化簽署程序。 正 本:各證券商、各保管機構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 輔導部、上市二部、上市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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