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應簽署對象之調整,原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11.02.10 臺證交字第 1110200537 號函,自 114 .01.06 起停止適用
主 旨:配合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應簽署對象之調整,本公司 111 年 2 月 10 日臺證交字第 1110200537 號函,自 114 年 1 月 6 日 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12 月 1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301 50916 號函及本公司 113 年 12 月 16 日臺證上二字第 113002432 7 號公告辦理。 二、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9 條之 2 業依主管機關函示,自 114 年 1 月 6 日起,修正為「委託人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須已簽署風險預 告書」,並調整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上揭臺證上二 字第 1130024327 號公告附件參照)之簽署對象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以 外之投資人(例如一般法人及自然人等),於初次買進創新板上市有 價證券前,須簽署風險預告書並經專人解說,惟已簽署者無須再重簽 。 三、如採電子簽章簽署方式,適用本公司 104 年 8 月 27 日臺證輔字 第 1040016021 號函規定,應強化簽署程序。 四、本公司 111 年 2 月 10 日臺證交字第 1110200537 號函,原規範 對象業經上揭營業細則第 79 條之 2 修正,爰自 114 年 1 月 6 日起停止適用。正 本:各證券商、各保管機構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 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 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 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上市二部(含附件)、上市一部(含附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1 年 2 月 10 日臺證交字第 1110200537 號函,自 114 年 1 月 6 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