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1102005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相關函釋:
  • 臺證上二字第 1100005558 號
  • 臺證交字第 1130207670 號
  • 臺證輔字第 1040016021 號
  • 要  旨:
    僅合格投資人為「自然人」者,初次買進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時,須
    簽署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並須經專人解說,證券經紀商始
    得接受其委託
    

    主 旨:調整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應簽署對象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1 月 2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1
    31049 號函辦理。
    二、考量專業法人及創業投資事業等具備相關交易經驗及風險控管能力,
    爰調整僅合格投資人為「自然人」者,自即日起,初次買進臺灣創新
    板上市有價證券時,須簽署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並須
    經專人解說,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其餘合格投資人得予豁免

    三、有關前揭風險預告書內容,同本公司 110 年 3 月 31 日臺證上二
    字第 1100005558 號公告發布之內容;如採電子簽章簽署方式,適用
    本公司 104 年 8 月 27 日臺證輔字第 1040016021 號函規定,應
    強化簽署程序。
    正 本:各證券商、各保管機構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
    輔導部、上市二部、上市一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 12 月 274
      日臺證交字第 1130207670 號函,自 114  年 1  月 6  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