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非股東董事監察人及非會員董事監事選任標準及辦法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 第 098000657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4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