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10018201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及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一~八、附表十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11 條第 1
項附表 1~附表 6、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1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
數位發展部」管轄。但第 3 條第 1 項有關行政院核定自身資通安全
責任等級事項,仍由「行政院」管轄;第 3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
院」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仍由「行政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