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名  稱: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Regulations on Classification of Cyber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Levels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全文 立法說明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10018201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及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一~八、附表十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11 條第 1
  項附表 1~附表 6、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1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
  數位發展部」管轄。但第 3  條第 1  項有關行政院核定自身資通安全
  責任等級事項,仍由「行政院」管轄;第 3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
  院」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仍由「行政院」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8018460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5、8、11、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全文 立法說明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7021354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 1070217128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