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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認定標準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tandards for Determination under Paragraph 4, Article 15 of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Trading Information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1
一  為虛偽、欺罔、漫罵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使人誤信之行為。
2
二  從事投資分析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
3
三  於有價證券交易時間內,以任何方式向客戶傳送無分析基礎或根據之
    建議買賣訊息。
4
四  對不特定人就特定股票進行推介。
5
五  以易經卜筮或怪力亂神等方式,為投資人作投資分析。
6
六  以言語或文字鼓勵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證券投資買賣之交割義務、為
    違法之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7
七  對不特定人以免費或收取顯不相當之對價參加證券投資分析活動,從
    事招攬客戶之廣告。
8
八  未取得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為有使人誤信其有辦理該項業
    務之廣告。
9
九  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