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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作業辦法依據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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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抽查對象之擬訂
承辦人員得就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
序」第八條抽查標準規定之上市公司中,予以選樣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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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查證程序之執行
承辦人員依查證項目,函請上市公司於文到後三日內檢送處理程序第
八條規定之財務、業務相關資料或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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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工作底稿之填具
承辦人員依查證事項及附件,填具工作底稿 (附件) 呈核後,依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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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查核結果之陳報
承辦人員每季就抽查結果於每季終了十五日內,彙整陳報主管機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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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辦法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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