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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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昇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申請公司)簡報品質,俾審議委
員充分瞭解公司及產業狀況、承銷商輔導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情形,並促進
上市審議會議進行之流暢,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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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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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及評估說明時間為三十分鐘,於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
計師等相關人員進入會場後,自申請公司董事長引言介紹開始之時起算,
時間到時應即予結束。申請公司董事長因故無法出席審議會且經本公司同
意者,應以書面載明授權範圍委託該公司之其他董事或總經理出席審議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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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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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方式以分為公司簡介錄影帶及口頭說明二部分為原則,所佔時間比例
由申請公司、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自行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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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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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簡報內容原則上應包含下列各事項:
(一)公司營業處所、生產流程及營業概況。
(二)公司沿革。
(三)主要產品、產品原料及其主要來源。
(四)經營理念與經營實績。
(五)董監事結構及最近二年度董監事會議實際運作情形。
(六)市場概況及產業地位(含同業競爭情形、產品替代性、行業景氣循
環概況等因應對策)。
(七)最近三年度之進銷貨對象交易情形、銷售現狀及銷貨毛利分析。
(八)競爭利基(優勢)。
(九)資金管理情形(含預算編製、資金調度及閒置資金運用方式、前次
增資之目前執行進度及預計增資之資金運用計畫、效益分析等)。
(十)與關係人、集團企業間財務往來情形。
(十一)與同類別已上市及未上市公司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
(十二)股利政策。
(十三)人事及員工福利制度(含員工入股、分紅及退休制度等)。
(十四)存貨管理、產銷政策及實際執行情形。
(十五)設備、廠房及其他不動產狀況。
(十六)環保設施及實際執行成效。
(十七)研發成果及未來研發計畫(含研發部門人員素質分析、研究開發
方向、同業對研發之活動能力及將來量產和市場競爭力之展望)
。
(十八)未來發展計畫及影響公司未來發展之有利與不利因素及其因應對
策。
(十九)上市目的。
若係申復案件,其內容尚應包括前次退件理由及申復理由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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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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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應就其輔導過程、所見缺失改進情形、內部
控制良窳及推薦上市理由等提出評估及說明,並依本辦法第二項規定時間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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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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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及評估說明應力求簡捷扼要,音量以場內所有人員均可清楚聽見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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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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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至少應於審議會開議前十五分鐘,將簡報資料送至會場,交由本
公司會場議事人員分送,申請公司人員則應儘速離開會場。申請公司須安
裝簡報輔助設備或陳列展示產品者,應事先告知本公司相關人員,並於會
議結束後儘速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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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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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時應僅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等相關人員入場,其
人數應以不超過六人(含幻燈操作人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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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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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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