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之風
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需對本風
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有所預警,並確實
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需遭受難以承受之損
失。
註一:本件係風險預告書基本應行記載事項,證券商得視實需要酌增
之。
註二:委託人應於風險預告書上簽字承諾:
(一) 投資風險自行負責。
(二) 已事先收到風險預告書。
(三) 經證券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後 (該名專人亦應簽名以示負責) ,對附
認股權有價證券交易之風險已明瞭。
註三: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
人存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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